苗木常识导读:《进境植物和植物产物风险阐发经管划定》已2002年12月19日国度质量监视查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
西北苗木网2011-12-23日信息: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物风险阐发经管划定》已2002年12月19日国度质量监视查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国度质量监视查验检疫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物风险阐发经管划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避免外来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护卫我国农、林业出产平安及生态情况,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商业组织(wto)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办法协议》(sps协议)和国际植物护卫公约(ippc)的有关划定,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本划定合用于对进境植物、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阐发。
第三条国度质量监视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度质检总局)同一经管进境植物、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的风险阐发工作。
第四条开展风险阐发该当遵守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律例的划定,并遵守下列原则:
(一)以科学为根据;
(二)遵循国际植物护卫公约组织拟定的国际植物检疫办法尺度、准则和建议;
(三)透明、公开和非轻视性原则;
(四)对商业的晦气影响降低到最小水平。
第五条当有关国际尺度确定的办法不克不及到达我国农、林业出产平安或者生态情况的需要护卫程度时,国度质检总局按照科学的风险阐发成果可采纳高于国际尺度、准则和建议的科学办法。
第六条有害生物风险阐发包括风险阐发启动、风险评估和风险经管。
第七条风险阐发完成后该当提交风险阐发陈述,主要的风险阐发陈述该当交由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风险阐发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风险阐发启动
第八条呈现下列环境之一时,国度质检总局可以启动风险阐发:
(一)某一国度或者地域官方植物检疫部分初次向我国提出输出某莳植物、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申请的;
(二)某一国度或者地域官方植物检疫部分向我国提出消除禁止进境物申请的;
(三)因科学研究等特别需要,国内有关单元或者小我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物的;
(四)我国查验检疫机构从进境植物、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上截获某种可能对我国农、林业出产平安或者生态情况组成要挟的有害生物;
(五)国外发生某莳植物有害生物并可能对我国农、林业出产平安或者生态情况组成潜在要挟;
(六)修订《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或者对有关植物检疫办法作重大调整;
(七)其他需要开展风险阐发的环境。
第九条初次向我国输出某莳植物、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或者向我国提出消除禁止进境物申请的国度或者地域,该当由其官方植物检疫部分向国度质检总局提出版面申请,并供给开展风险阐发的需要手艺资料。
第十条国度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输出国度或者地域提交申请的时候、供给手艺资料的完整性、国外植物疫情的转变和查验检疫经管等环境确定开展风险阐发的前后挨次。
第十一条国内有关单元或者小我因科学研究等特别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物的,该当提出申请并供给需要的手艺资料。
第十二条呈现本划定第八条第(四)、(五)、(六)项景象之一的,国度质检总局自行启动风险阐发。
第十三条在启动风险阐发时,该当核对该产物是不是已进行过近似的风险阐发。若是已进行过风险阐发,该当按照新的环境核实其有用性;经核实原风险阐发依然有用的,不再进行新的风险阐发。
第三章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国度质检总局采取定性、定量或者二者连系的方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是确定有害生物是不是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并评价其传入和分散的可能性和有关潜在经济影响的进程。
第十六条确定检疫性有害生物时该当考虑以下身分:
(一)有害生物的分类地位及在国表里的发生、分布、风险和节制环境;
(二)具有定殖和分散的可能性;
(三)具有不成接管的经济影响(包括情况影响)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评价有害生物传入和分散该当考虑以下身分:
(一)传入可能性评价该当考虑传布路子、运输或者贮存时代存活可能性、现有经管办法下存活可能性、向适宜寄主转移可能性,和是不是存在适宜寄主、传布前言、情况适素性、栽培手艺和节制办法等身分;
(二)分散可能性评价该当考虑天然分散、天然樊篱、经由过程商品或者运输东西转移可能性、商品用处、传布前言和天敌等身分。
第十八条评价潜在经济影响该当考虑以下身分:
(一)有害生物的直接影响:对寄主植物侵害的种类、数目和频率、产量损掉、影响损掉的生物身分和非生物身分、传布和养殖速度、节制办法、结果及成本、出产体例的影响和对情况的影响等;
(二)有害生物的间接影响:对国内和出口市场的影响、费用和投入需求的转变、质量转变、防治办法对情况的影响、肃除或者封锁的可能性及成本、研究所需资本和对社会等影响。
第十九条国度质检总局按照风险阐发工作需要,可以向输出国度或者地域官方检疫部分提出弥补、确认或者澄清有关手艺信息的要求,派出手艺人员到输出国度或者地域进行检疫考查。需要时,两边检疫专家可以配合开展手艺交流或者合作研究。
第四章风险经管
第二十条国度质检总局按照风险评估的成果,确定与我国恰当护卫程度相一致的风险经管办法。风险经管办法该当合理、有用、可行。
风险经管是指评价和选择降低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分散风险的决议计划进程。
第二十一条风险经管办法包括提出禁止进境的有害生物名单,划定在莳植、收成、加工、贮存、运输进程中该当到达的检疫要求,恰当的除害处置,限制进境港口与进境后利用地址,采纳隔离检疫或者禁止进境等。
第二十二条当境外发生重大疫情并可能传入我国时,或者在进境检疫截获主要有害生物时,按照初步的风险阐发,国度质检总局可以直接采纳告急姑且风险经管办法;并在随后搜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开展进一步的风险阐发。
第二十三条国度质检总局拟定风险经管办法该当收罗有关部分、行业、企业、专家及wto成员定见,对合理定见该当予以采用。
第二十四条国度质检总局该当在完成需要的法令法式后对风险经管办法予以发布,并传递wto;需要时,通知相关输出国度或者地域官方植物检疫部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进境植物种子、苗木等养殖材料传带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阐发,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术语诠释
“禁止进境物”是指《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列明的和我国通知布告予以禁止进境的植物、植物产物或者其他检疫物。
“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存在于供莳植的植物中且危及其预期用处,并将发生没法接管的经济影响,因而遭到管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二十七条本划定由国度质检总局负责诠释。
第二十八条本划定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